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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姦罪,對女性才不利?】

就在今天,憲法法庭招開辯論,討論「通姦罪」是否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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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姦罪,對女性才不利?】

就在今天,憲法法庭招開辯論,討論「通姦罪」是否違憲的問題。

我們就來看看大家都說些什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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💔釋憲聲請者:「我不懂通姦罪要保護什麼?」

第一批發言者,是本次釋憲聲請者(提出聲請出的有 15 位法官),而發言的法官大多都是在質疑一件事:「通姦罪究竟要保護什麼?」

如果要用刑法禁止人民去做某件事,就表示那樣的事可能具有「反社會性」或「可非難性」,並且背後要保護一個值得被保護的「法益」。

但「保護婚姻」這件事非常模糊,再加上「通姦」事實上只是「合意性交」,法官們紛紛質疑:這樣不具備可非難性的行為,而且保護法益模糊,、真的有需要動用到刑法處罰嗎?

國外的經驗來看,韓國廢除通姦罪後,離婚率似乎並沒有受到影響,可證明「通姦罪」的預防效果不足。另外,根據實務經驗,離婚的主因從來不是通姦。

6 位鑑定人也是採取一樣的立場,認為通姦罪有許多問題,應該要宣告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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💔法務部及司法院,立場竟然完全不一樣?

通常在憲法法庭的辯論中,大法官也會請相關機關發言,所以這次辯論的是《刑法》第 239 條「通姦罪」以及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9 條,因此出席的機關就是「法務部」以及「司法院刑事廳」出席。

法務部認為,「通姦罪」已經在 18 年前的釋字 554 號解釋中被宣告合憲,除非社會變化極大,不然不應該更動。而這 18 年來,他們認為社會變化並沒有大到足以變更的程度,多數民意也反對廢除通姦罪。

另外,許多廢除通姦罪的國家,幾乎都是透過國會廢除,而不是由司法宣告違憲,所以法務部不建議藉由大法官宣告違憲來處理通姦罪的存廢問題。

司法院刑事廳則是針對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9 條,他們認為違憲!

而這邊有必要好好來介紹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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💔通姦在訴訟法上的規定也違憲?

我們有必要先來看一下條文。
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9 條:「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。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。」�
法條前段是所謂的「告訴不可分」,為什麼要這樣規定?

我們先假設一個案例:

你告 A 普通傷害,結果發現 B 和 C 是共犯,雖然只有告 A,但這時候 B、C 也會一起告(撤告也是大家一起告)。

會這樣規定,是為了避免影響檢察官犯罪偵查的完整性,導致在法律的適用上出現問題。

聽起來抽象嗎?我們再打個比方:

如果今天你點的是蛋炒飯,蛋跟隔夜飯是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如果你點蛋炒飯不要加蛋,只會被老闆轟出去。

所以在刑事訴訟法上,共犯一起幹的壞事,是無法分割的。

然後在看到但書的部分,法律設計了一個例外,因為如果要告别人通姦,按照剛剛所說的,如果告配偶,那小三小王也會一起被告進去。

但,因為畢竟通姦罪的目的是要保持「家庭完整性」,所以如果我原諒原配,沒有原諒小王小三,法律可以例外讓你只告小王小三。

這就好像是漢堡裡面,你可以拿出生菜不吃,因為沒有生菜的漢堡還是漢堡,是可以分割的。

但這樣的美意,卻產生問題。

明天再跟你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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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談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的思考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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